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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德保与张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保,张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王德保。被告张向军。原告王德保诉被告张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向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保诉称:2014年2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承包水电工程为由,急需周转资金。当时把我全部现金共计12300元借给了被告。约一个月时间,向被告要该笔借款,被告说没钱,后来被告避而不见或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2月5日由张向军书写的借条一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且被告张向军接到本院传票后放弃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5日张向军向原告王德保借款12300元,并写有借条。经原告催要,张向军的母亲归还王德保2300元,剩余10000元借款,张向军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保与被告张向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向军应向王德保返还借款。因张向军的母亲已经归还了2300元借款,张向军还应返还王德保剩余的10000元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张向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德保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张向军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执行时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俊道代理审判员  吕海玲代理审判员  马文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福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