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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非诉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漳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永春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县国土资源局,张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非诉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蔡爱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伟,该局纪检组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永春,男,1968年11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漳国土资罚决字第(2014)38号《行政处罚决��书》。执行事项为:1、拆除非法超占12.46平方米土地的违法建筑;2、处以罚款186.9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漳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事项中第一项为违法建筑的拆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事项中第二项为执行罚款缴纳,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对该项请求,应准予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漳县国土资源��提出的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漳国土资罚决字第(20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中的第一项请求不予受理,对第二项请求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兴伟审判员  漆 明审判员  周凤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