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圣玉华与吴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玉华,吴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04-2号申请执行人:圣玉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家发镇被执行人:吴铜阳,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吴铜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铜阳立即向申请人圣玉华支付40357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954元。但被执行人吴铜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铜阳在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余额16407.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