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兵,无业,住织金县。曾因吸毒,于2008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4日被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兵在永嘉县东瓯街道张堡东路6幢16号温州蓝捷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同事即被害人禚红江等人一同住宿在公司阁楼的临时隔断房间内。2013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兵乘无人之机,窃取禚红江放在房间枕头底下钱包内的现金3200元后离开该公司。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陈兵退赔被害人禚红江人民币32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禚红江的陈述,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报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以及被告人陈兵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虞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博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