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行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与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仙游县人民政府,仙游县度尾镇帽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闽行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法定代表人:林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雪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919号。法定代表人:郑亚木,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燕贵,仙游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仙游县度尾镇帽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帽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国珍,主任。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诉被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仙游县度尾镇帽山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雪建、被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燕贵、卢清泉和仙游县度尾镇帽山村民委员会主任陈国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 力代理审判员 林锦斌代理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