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再次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的审理期间,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罗某有遗漏的罪行,以固检刑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莹、吴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张继师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使用腾讯QQ(QQ号码:22×××83,网名:lavender)聊天工具通过网络,结识了贩卖枪支配件人员“Adamair”和“瞄准爷们”,通过网络从“Adamair”处购买枪管等枪支配件,从“瞄准爷们”处购买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再转手贩卖给国内各个地区的买家,其中包括本县居民张某甲(已判刑)。被告人罗某化名“蒋文凡”通过快递公司收发枪支配件,在此期间,罗某共从“Adamair”手中购买各类枪管35支,从“瞄准爷们”手中购买瞄准镜、定靶器24个,向张某甲卖出枪管、瞄准镜、气瓶、打气筒等枪支配件56件。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使用腾讯QQ(QQ号码:22×××83,网名:lavender)聊天工具通过网络,并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从“金丽”处购买枪支配件(枪管)84支用于出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QQ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证人张某甲、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卖、邮寄枪支配件,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辩称:我是帮别人发汽车配件的,没有看到那些零件,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我不会用QQ及淘宝。辩护人张继师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证据不足,对于枪支应有鉴定意见才能认定;2、淘宝记录的是汽车配件;3、本案没有实物;4、被告人主动投案。综上,请合议庭根据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某使用腾讯QQ(QQ号码:22×××83,网名:lavender)聊天工具通过网络,并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从“Adamair”处购买各类气枪枪管35支,从“瞄准爷们”手中��买瞄准镜、定靶器24个。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通过网络,从“金丽”气枪处购买枪管84支。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罗某化名“蒋文凡”以买卖汽车配件为名向固镇县居民张某甲(已判刑)出售气枪枪管、瞄准镜、气瓶等气枪配件56件。另查明:2012年7月15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清华同方笔记本计算机一台、东芝笔记本计算机一台,并从计算机内提取了被告人罗某在买卖气枪枪支配件时的QQ聊天记录及大量的气枪枪支和配件的图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7月侦查机关在办理张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时,发现罗某系与张某甲进行枪支配件交易的人,该案案发。2014年3月25日罗某投案。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某案发时的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在罗某家扣押笔记本电脑二台(清华同方笔记本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工作笔记本一本及记录淘宝交易信息的纸张等物。4、扣押的纸张上载明淘宝的登陆密码、支付宝账户名称、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5、扣押的工作笔记本上载明“粮食兔子騒1160469681”、“狗M1391579724”、“4.55.5仿德1065711402”、“秃鹫1326668457”等信息。6、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对扣押的清华同方笔记本计算机、东芝笔记本计算机进行了电子物证检查,将提取数据(QQ号22×××83的聊天记录和图片文件、文本文档)记录在编号为BBEE/KC-2012-34/FJ-01的DVD光盘中。7、电子数据(BBEE/KC-2012-34/FJ-01的DVD光盘),证明被告人罗某通过QQ聊天记录从事买卖枪支配件活动。8、罗某与张某甲、Adamair、瞄准爷们、金丽的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罗某以汽车配件交易为名从事买卖枪支配件活动。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家中电脑中的QQ号码22×××83和2284582024是她老公罗某使用,罗某使用QQ号在网络上与他人买卖枪支配件,并且罗某化名使用“蒋文凡”的虚假身份在物流公司收发枪支配件。10、证人张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2、3月份期间,通过网络从一个叫“蒋文凡”的人手中购买气枪枪管、瞄准镜、气瓶、打气筒等枪支配件,通过自己的淘宝账号和朱旭旭、余杰的淘宝账号向���蒋文凡”淘宝账号支付枪支配件的钱款,并且以汽车配件做掩护进行枪支配件交易。交易过程中,曾与“蒋文凡”视频聊过天。通过辨认证明“蒋文凡”就是罗某。11、证人颜某、张某乙、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到公司收发“蒋文凡”包裹的是罗某。12、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00024号、00110号、00111号、0015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Adamair从事非法贩卖气枪及配件的活动。13、被告人罗某到侦查机关投案时的供述:我帮别人邮寄、转运气瓶、阀门、高压金属管子、高压气筒、塑料手柄之类的机械配件,我不太了解是做什么用的。我一开始是做户外用品的,开了个小店,在淘宝网上也有店铺,店铺的名字叫“忠实的VIP顾客”,然后在网上认识一个人,他找到我和我谈帮他发一些货物���一开始是让我发望远镜,后来帮他发一些气瓶、阀门之类的东西。发高压金属管子还有塑料手柄也是我淘宝上的有生意往来的人介绍的,高压金属管子是一个人的,塑料手柄是另一个人的,我不记得两个人的信息了。他们把货发给我,我去提货,然后按他们的要求寄给全国各地的买家。收发货基本上用的是“蒋凡文”这个名字。收发货大多数是用圆通、申通、中通快递,有时也有物流公司。帮别人发货也是在淘宝网上,但用的是另一个淘宝账号“椰子壳的味道”,做这些事情都是通过这个账号进行收发货的。我不好讲那些东西到底是什么,就像那个气瓶,可以用来养鱼的氧气瓶,也可以做气枪上面的气瓶,其他东西也是一样,关键看买东西的人怎么用,我就管不到了,我就是以一些生活用品来卖的,不管买东西的人怎么用。交易这些东西常用的名称是汽车配件、��金阀门、打气泵。我用网络这些交易都是在家里的电脑上,我家里有两个笔记本电脑,一个是清华同方,还有一个新的是东芝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非军用枪支配件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以出售为目的,明知其上线出售的是枪支配件而购买,其主观上是明知的,且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关行为,但案发后侦查机关未能查获实物,无法对涉案枪支配件进行鉴定,不能确定被告人罗某所购买及出售的枪支配件全部是法律意义上枪支配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故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被告人罗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自首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罗某提出其不知道是枪支配件,��会用QQ及淘宝的辩解。经查,证人陈某、张某甲的证言、张某甲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罗某投案时的供述均证明其使用QQ聊天并通过淘宝网进行交易,且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其买卖枪支配件的聊天情况和交易情况,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罗某非法买卖枪支证据不足,没有鉴定意见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枪支配件的鉴定意见的事实存在,但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电脑中提取的聊天记录、大量的气枪枪支、配件的图片及交易记录和证人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罗某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其对犯罪对象的认识是否正确不影响犯罪定性,故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清华同方笔记本计算机一台、东芝笔记本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继文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王贤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