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启成申请执行周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成,周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吴启成,男,生于1973年9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周三,男,生于1966年10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启成与被执行人周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三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410元予以冻结,冻结后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划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邱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