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那昌龙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张某某,那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刑一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某某,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系被害人李某甲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系被害人李某甲儿子。诉讼代理人郎某某,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某某、张某某亲属。被告人那某甲,绰号那五,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明皓,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被告人那某甲故意杀人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哈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某某、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英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郎某某,被告人那某甲及辩护人周明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那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同居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三姓村哈双南线10公里处水泥支撑砖厂内平房中。2014年7月24日18时许,那某甲酒后与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那某甲产生杀人之念,掐扼李某甲颈部,将李杀死,并将尸体掩埋于屋内地窖。那某甲于2014年8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耳钉等;书证那某甲手机话单等;证人那某乙、那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赵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那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某某、张某某诉请判令被告人那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13079元,并提供了证据。被告人那某甲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那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那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37岁)系同居关系,居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三姓村哈双南线10公里水泥支撑厂内的平房中。2014年7月24日18时许,那某甲酒后与李某甲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那某甲产生杀人之念,用手扼压李某甲颈部,致李某甲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后那某甲将尸体掩埋于室内的地窖中。同年8月3日,那某甲到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卑家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系农业家庭户籍,按照黑龙江省统计局出具的统计数据,那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某某、张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1307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92682元(9634.1元×20年)、丧葬费为20397元(40794元÷2)。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及那某甲投案的经过。2、证人那某乙(那某甲儿子,13岁)的证言:我和我爸妈住在三姓屯我爸干活的厂子院里一进大门靠右边的平房,我爸叫那某甲,我妈叫李某甲,不是亲妈。2014年7月24日中午,因为少找钱的事李某甲和我生气,那某甲午休回来看见问怎么回事,李某甲说我拿东西扔她。我父亲也没说什么。晚上18时,吃饭前那某甲让我给李某甲道歉,李某甲没搭理我,和我父亲吵吵,那某甲也没说什么,就在那自己喝了大约3瓶啤酒和一小缸白酒,那某甲对李某甲说你要好好过咱仨就好好过日子,你要是不好好过你就走吧。李某甲说我往哪走,我死也死你家。晚上那某甲躺在床上准备睡觉,李某甲还在那骂,并从炕上起来要向外走,说去买耗子药去,那某甲就急了说我还能让你药死我爷俩。那某甲起身在炕上用双手掐住李某甲的脖子,将李某甲按在炕上。李某甲就说你掐啊,你掐死我才好呢。我爸看见我在屋内就让我滚出去,我就害怕出了屋外,透过门缝看见我父亲坐在炕边,李某甲坐在地上,背靠着炕侧面。我父亲两腿在李某甲肩两侧,双手掐着李某甲的脖子。我爸看见我在门外偷看,就在炕上拿起一条红腰带要扔我并让我滚,我就赶紧将门关严了。在外站了一会听见没什么动静了,我就将门打开一点向屋里看,我爸两手拽着李某甲的双腿将李某甲头下腿上向地窖里放。我当时就意识到李某甲被我爸掐死了,因为害怕我就将屋门关上了。一会儿我爸在屋内喊我,我进屋内后我爸让我在屋里呆着,我爸在房右侧的水泥罐附近推了一辆两个轱辘的手推车,并喊我去找点玻璃丝袋子。我找到后和我爸在房对面的仓库门前装了4袋碎砖块,我撑袋子我爸装,我俩用手推车将砖块运到房门前,我帮我爸运到屋内,我爸将砖块倒进地窖,之后我俩又在房右侧棚子附近装了2袋石粉,也是我帮我爸装袋帮他运到屋内,我爸自己将石粉倒进地窖,之后又这样运了2袋沙子倒进地窖,地窖就填满了,我爸又用家里的水桶向地窖倒了两桶水,之后我俩在家住了一夜。我爸事后和我说他自己也很后悔,要是李某甲不说买耗子药,不逼他,他也不会杀她。第二天中午我爸让我去找老板娘过来,我爸和她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没过一会我爸就领我骑着摩托车去阿城找我三姑,没找到,我给我大姑打的电话,没告诉她我爸杀人一事,我说我想去她那,见了面再说。我和我爸就在阿城我三姑的房子住了一晚,是和看房老头一起住的。第二天我们回哈尔滨,大约中午到一个典当行卖了四个耳钉和一个戒指。随后我和我爸到南岗客运站,我爸将他手机和一百元钱给我,让我去找我大姑,我打车到建国街附近给我大姑打电话,是我喜子哥(王某甲)接的,喜子哥和两个警察一起过来的。……7月26日早上,我爸让我给我大姑打电话,因为25日那天我没有告诉我大姑出了什么事,我大姑让我爸接电话,我听见是我爸和我喜子哥说话,喜子哥劝我爸投案自首,我爸也承认自己杀人了。3、证人王某甲(那某甲外甥)的证言:2014年7月26日早晨,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工厂给他来电话,说我舅那某甲两天没上班了,可能有什么事,我就到我父母住处,那某甲正给我妈打电话说要借点钱,我把电话接过来,我开始以为我舅和人打仗或者欠别人钱了,我说借你钱你也跑不了,他们怎么也能找到你。我舅说我放心不下孩子,当时失手了。我一听可能出大事了,就接着问人咋样了。我舅说给埋了。我问他为什么这么干,他说她让我打那某乙,如果不打,就用药药死我俩。我这才知道我舅杀人了,我问埋哪了,他说埋地窖了。我就劝他自首,他说要想一下就挂了。我把情况和我父母一说,我父亲就打110了。报案后去我舅在三姓屯的工地,知道和他搭伙的女的没了。4、证人那某丙(那某丁姐)的证言:2014年5月初左右,我表姐说给那某甲介绍个朋友李某甲,我将李某甲电话要来,因感觉李某甲不是过日子的人,想把把关,后期李某甲给我打电话直接找到我,我没办法将她领到那某甲住处让他俩见面,当天就不走了,就和我弟弟住一起了。李某甲不上班,就靠我弟弟在水泥厂打工赚钱生活。他们一起生活时,那某甲经常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李某甲在生活小事上总找那某乙的茬,对孩子不好,并希望我劝走李某甲。我也去劝过几次,李某甲经常和我说要是总吵架的话自己也活够了,哪天买点药药死那某甲、那某乙和自己。7月25日,那某乙用那某甲的电话给我打过几次电话,当时就说要到我家来。我问为什么,他说见面再说。之后几次电话都是那某乙称要到我家来,我就问是不是那某甲和别人打仗了,那某乙说比打仗严重,还坚持见面再说。第二天8点左右我给那某甲打电话,他不告诉我在哪,就说别管了。我儿子王某甲就和那某甲说出什么事了,那某甲开始没说,并让王某甲告诉我给他汇2000元钱,王某甲问为什么汇钱,并劝他有事也别跑了,随后王某甲问了一句人呢,那某甲才说将人杀了。王某甲挂了电话就和我丈夫王某乙商量要报警,随后王某甲去公安局报警,回来后又开车去案发地,在这过程中王某乙又拨打110。5、证人王某乙(那某甲姐夫)的证言:是我报的案,我小舅子那某甲杀人了。2014年7月26日9时30分左右,那某甲给我媳妇打电话说要钱时,那某甲跟我儿子王某甲说他失手杀人了,我儿子跟他说你跑不了,赶紧投案。随后我儿子就开车拉着我和我爱人报案,后来我又打的110,我们往案发地走就遇到警察了。李某甲和那某甲是搭伙夫妻,住一起两个多月。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和爱人顾某某在哈市道里区榆树镇三姓屯开个建筑用水泥支撑砖厂。2014年7月25日中午,那某乙来找我说我爸让我来请假。因为下午还有活,我就到那某甲住的地方,那某甲说老那家人病重不行了,得去看看。我就让他去了,他骑着摩托车拿着一个小包,驮着儿子往双城方向去了。他走后我怀疑了,他爷俩走了,那女的哪去了,经过调录像,没发现女的去厂外,我就跟我爱人说了,我爱人就给那某甲姐姐那某丙打电话,那某丙说老那家没有病重的人,我们就把那某甲的情况简单说了一下,怀疑他有什么事,挂电话也打不通。7月26日上午公安局就来了。李某甲是那某丙领来的,领来后就和那某甲在一起住了,平时关系还行,没什么矛盾。那女的应该没有经济来源。那某甲埋人用的是我单位做石块用的原料碎石灰和废石砖块等,就放在他住的院内,手推车是我们厂的推料车。7、证人顾某某的证言:那某甲2012年秋天来我厂工作,干点力工活,平时不走,就在一进厂右侧小屋住,带个男孩大约13岁。2014年5月,那某甲的姐姐带来一个女的叫李某甲,说是给他介绍的对象,当天就和那某甲一块住的,到现在住在厂里两个多月了。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在南岗区西大直街190号经营寄卖行,昨天(2014年7月26日)收过一个金戒指,两对小金耳钉,是一个男的领一个男孩过来卖的,他叫那某甲,我复印了身份证,按每克240元收的,给他3974元。9、证人关某某的证言:那某甲是我舅舅家孩子,我们平时不来往,今年7月份一天下午,我在长春接到那某甲电话,他说我在你家呢,家里有个老头是谁。我说我让他帮着看家。10、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今年7月份,关某某去长春,让我帮她看几天房子。一天下午大约4时左右,她表弟骑一辆摩托车驮着一小孩来到关家,那男的给关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到家了,说要在这住两天,可能关同意了。后来我们一起吃饭,吃完饭他们爷俩就走了,大约晚上8点左右,他们又回来了,说晚上就住这了。第二天早上4时左右,我起来时他爷俩都已经走了。到晚上快黑的时候,那男的自己又回来了,孩子没回来,说还住一宿。第二天早上大约7时左右,外边有收破烂的,这男的将摩托车卖70元,收破烂的把他送车站去了。11、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姐姐)的证言:李某甲与那某甲在一起两个多月的时间,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某甲平时不上班,没有经济来源,2014年7月24日4点多,我给李某甲打电话,告诉她双城老家亲属生孩子,问她回不回双城随礼,其它事没说。我母亲的房子要安塑钢窗一事我在今年二三月份的时候告诉过李某甲,但一直没安,在案发前我和李某甲打电话时说等到七八月份再安,我没有要求李某甲出钱。李某甲说过那某甲人还行,知道体贴人,也没说是否有矛盾,李某甲脾气不好。12、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三姓村哈双南线东南角的平房内,外间有一火炕,内间有一铁床,地面距北墙1.1米,距东墙1.7米处有一方形地窖口,上被砖头覆盖,经挖至0.72米时地窖内可见一女性尸体,呈俯卧位,屈曲于地窖底部,头东南,足西北,面朝下。上肢屈伸于前胸,下肢呈跪姿于前胸。尸体面部青紫肿胀,舌置于齿外。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表检验见右颧部2处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右侧帽状腱膜下出血;后正中线在12胸椎体周围可见3处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右侧腋后线与第11肋骨交界处可见3处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右侧腋后线与第11肋骨交界处可见3处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根据损伤形态的特征,系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可以形成。尸表检验见颈前多处椭圆形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根据损伤形态及特征,系生前被手指扼压形成。颜面部青紫肿胀,球、睑结膜散在出血点,舌露于齿外,口唇粘膜发绀,双手指甲发绀,剖验见心、肺浆膜下散在出血点,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肝脏淤血,以上征象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特征。鉴定意见,死者李某甲符合生前颈部被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4、手推车、碎石粉等物品照片:经被告人那某甲当庭辨认,系其掩埋被害人李某甲尸体所用。15、被告人那某甲变卖的耳钉、戒指照片:经那某甲当庭辨认,系其变卖的物品。16、辨认笔录:经赵某某对12张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后,确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那某甲的照片)是2014年7月26日到其店内卖首饰的男子。17、手机通话详单:那某甲手机与其姐那某丙手机在2014年7月25日、26日的通话情况。1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李某甲,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区乐群乡友好村。19、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那某甲的身源情况及现实表现。20、被告人那某甲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将对象李某甲杀死了。李某甲是我的一个表姐给介绍认识的,我们在一起过了将近三个月,就靠我在我住的水泥垫块厂里打工挣的工资,李某甲什么没干。2014年7月24日早上,我在屋内听见李某甲打电话说她家房子不卖了,要安塑钢窗的事,我没理会就上班了。18时许,我回家李某甲让我给她借点钱,说她母亲房子要安塑钢窗。我也比较困难没有钱,就没答应,李某甲就开始骂骂咧咧的骂我。我在一旁喝酒也没搭理,但她越骂越厉害,并说些要弄死我爷俩的话。我当时也是喝酒了,越听越憋气就借着酒劲站起来,用双手掐住李某甲的脖子。这时看见我儿子那某乙在屋内,我就让他出去。李某甲没有反抗,也没和我说什么。我掐着李某甲的脖子将她按倒在床上,掐了一会后,李某甲就死了。我将她耳朵上四个耳钉拿下来,之后我就将尸体放到屋内地窖里了。随后我喊那某乙,我让他拿几个丝袋子,我出房子到院内的石料棚子附近推辆手推车。那某乙把丝袋子拿来后帮我装袋子,先拉了一车碎石块到屋外,我将石块拿进屋内并倒在地窖里。之后我和那某乙又拉了一车石粉,也是我自己拿到屋内倒进地窖的。我又拉了一车沙子铺在地窖上面的石粉上。我见地窖口上的沙子不下沉,就在屋内拎了两桶水浇在上面,之后我就领我儿子到小屋睡觉了。第二天我上了一上午班,午休后我让那某乙找老板娘孙某某,我以家人病重为由向她请假。随后我骑摩托车领着那某乙于当天下午4点左右到阿城区杨树乡民主村找我表亲三姐,她没在家就一个看房的老头,我就和那某乙在那住了一夜。当天16时许,因为我没找到我三姐,我就让那某乙给我大姐那某丙打电话让那某乙去她那住。我没让那某乙和那某丙说我杀人的事。那某乙就和那某丙说要去她那,那某丙就问怎么的了,那某乙也没说。26日4点多,我将摩托车卖给一个收破烂的人,卖了一百多块钱。之后我领着那某乙回哈尔滨想让他去那某丙那住,8点多我让那某乙给那某丙打电话,之后我和那某丙通的电话,我大姐问我怎么了,我没说杀人的事,之后电话让我外甥王某甲接过去,他误以为我打仗了,就劝我自首,我说我把跟我一起过的女的给掐死了,王某甲让我赶快投案,让我当天12点以前投案,不然他就报案。我和王某甲说我可以自首,但是要给点时间。之后我就将电话挂了。我让那某乙领着我找个典当行,11点左右在西大桥附近看见一个典当行,是一个中年女的接待的,我将李某甲的四个小耳钉和我的一个戒指卖了3900多元。随后我和那某乙到哈客运站附近,我将手机给那某乙拿着并给他100元钱让他打车去找那某丙。之后我就逃往河北省,因为我想在投案前看看家人,就去河北找我二姐,但是没找到,就在唐山市一个派出所投案了。当我喝了大约3瓶啤酒,1缸白酒。那某乙说我掐死李某甲是因为那某乙给李某甲买东西少找一元钱,李某甲骂那某乙,不是因为这个事,那是23号的事。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那某甲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严重,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那某甲自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那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那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213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国涛审判员 赵 路审判员 赵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富源高金月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