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傅玉云与刘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玉云,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傅玉云。被执行人刘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国 良审 判 员 王 玉 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邹佩玉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