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廖利华与易文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利华,易文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廖利华。被申请人易文勇。申请人廖利华以被申请人易文勇拖欠借款未还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文勇银行存款或通道人民医院工程款十万元,廖利华自愿以怀化市鹤城区铁北的房产(证号怀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利华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易文勇建设银行太平桥支行×××××;中国银行太平桥支行×××××;农业银行×××××、×××××、×××××存款十万元;二、查封周雄伟名下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铁北的房产(证号怀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