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茶仙、郦玉贞与郦玉贞、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茶仙,郦玉贞,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707-2号原告蔡茶仙。委托代理人顾晓明、孙灿东。被告郦玉贞。被告裘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茶仙诉被告郦玉贞、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茶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郦玉贞、裘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茶仙撤回对郦玉贞、裘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0元,合计2230元,由蔡茶仙负担。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晶晶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