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学芳与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芳,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周学芳,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汤友生,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晓玲,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空港工业园区长翔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509-8。法定代表人刘世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东,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栋23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4443-4。负责人赖广昌,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芳诉被告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周学芳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