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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姜查与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查,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姜查,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查与被告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慧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