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杨与被执行人芦丹妮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和解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芦某某,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4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芦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彩礼款30000元,当庭给付5000元,余款25000元,被执行人芦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付1000元,5月30日付1000元,6月16日前付2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钟龙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