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鑑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其明,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云康,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郁永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鑑明,男,1956年2月10日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叶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上述规定。因本案系争的工程地点淮海中路六街坊26号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童翔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