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储文强、刘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文强,刘足梅,何东明,蒋贻先,刘洁,刘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路2号,机构代码67755134-9。负责人:何宏志,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文强,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足梅,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何东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足梅丈夫。被告:蒋贻先,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洁,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蒋贻先妻子。被告:刘颖,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岳西县支行诉被告储文强、刘足梅、何东明、蒋贻先、刘洁、刘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