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雪兰,崔海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尹雪兰,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万富,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海飞,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雪兰与被告崔海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