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郜某,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况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