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常胜与杜仁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胜,杜仁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常胜,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仁爱,女,汉族,1967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洋,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胜诉被告杜仁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的协议书为王某某与原告签订,且王某某现已去世,原告仅起诉王某某妻子杜仁爱一人,未起诉王某某的其他继承人,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常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朋飞审 判 员 李 岚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