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系肃南县祁青工业园区新洲公司员工。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裴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