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与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陈细强,朱小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302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久新、潘松龙,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小包装工业园区9幢10号。法定代表人:杨加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杨加宗。被告:项玉燕。被告:陈细强。被告: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陈细强、朱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1元,减半收取11090.5元,由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冬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