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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川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川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79号原告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文林。委托代理人邹克强,广东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诗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67.5元,由原告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