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华军与林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军,林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张华军。被告林海军。原告张华军诉被告林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斌独任审判。原告于同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华军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季星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