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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华军与林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军,林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张华军。被告林海军。原告张华军诉被告林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斌独任审判。原告于同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华军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季星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