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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外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曾永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曾永彬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外初字第0027号原告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长江北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60299-9。法定代表人陈玉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青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永彬。委托代理人但满春,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永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琰代理审判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