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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1月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新密市,通过代还信用卡广告联系到被害人陈某某,谎称需其代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062540002643858)欠款45000元,当陈某某将39000元钱还到该光大银行信用卡,被告人高某某接到还款到帐信息后,立即将该信用卡密码修改并挂失,同时电话告知银行将补办的光大银行新信用卡通过EMS的方式邮寄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阳光写字楼601室。被告人高某某即赶至山西晋中邮寄地点取得新卡,从而诈骗被害人陈某某3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将所得赃款39000元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被抓获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扣押物证、赃款及发还赃款清单,收到条及谅解书,前科材料,光大银行卡开户信息及存取款记录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河南省新密市,通过代还信用卡广告联系到被害人陈某某,谎称需其代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062540002643858)欠款45000元,当陈某某将39000元偿还到该光大银行信用卡,被告人高某某接到还款到帐信息后,遂将该信用卡密码修改并将该信用卡挂失,同时电话告知中国光大银行将补办的光大银行新信用卡通过EMS的方式邮寄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阳光写字楼601室。被告人高某某即赶至山西晋中邮寄地点取得新卡,从而诈骗被害人陈某某3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将所得赃款39000元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通过报纸找到代还信用卡的陈某某,谎称需代还其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尾号858,户主姜某某,绑定手机号1318308****)欠款45000元。第二天其手机收到该信用卡分别还款1000元和5000元后又被刷出的信息。当天下午,当陈某某将39000元偿还到该光大银行信用卡,其接到还款到帐信息后,将信用卡密码修改并将该信用卡挂失,其告知中国光大银行将补办的光大银行新信用卡通过EMS的方式邮寄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阳光写字楼601室。其到指定地点取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6日20时左右,其让孙某某到金成时代广场2路车站牌处取回一男子让其代还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062540002643858,户主姜某某。2014年10月17日上午,其和孙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其丈夫民生手机网上银行账号6226223001423824)向该信用卡换款1000元和5000元后又刷出。当日17时许二人通过手机银行(其丈夫民生手机网上银行账号6226223001423824)还款39000元后准备刷出时,发现信用卡密码已经被更改,其给那名男子打电话对方一直关机,其知道被骗就报警了。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6日17时许,陈某某让其到金成时代广场2路车站牌处取回陈某某代还的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陈某某代还39000元后没来得及将钱刷出,信用卡密码就被修改了。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阳光写字楼附近快递的投递工作。2014年10月24日其向阳光写字楼送了一封个人信用卡快递,收件人是姜某某,电话是1318308****,快递单号是1026567047812。5、中国光大银行开户信息及存取款记录,证实户名姜某某、卡号4062540002643858光大银行信用卡开户及存取款等情况。6、转账历史明细单,证实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18时09分23秒通过其丈夫民生手机网上银行账号6226223001423824向卡号4062540002643858中国光大银行卡转账39000元。7、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挂失信用卡后使用EMS特快专递将补办的信用卡寄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阳光写字楼601室的情况。8、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中国光大信用卡2张及向被害人陈某某发还34000元赃款的情况。9、收到条、谅解书,证实高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还5000元赃款及被害人对被告人高某某行为予以谅解的情况。10、情况说明,证实高某某主动要求退还被害人损失并从扣押的信用卡内取出34000元发还被害人的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所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已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2014年3月28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潘雪涛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