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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河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爱军,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蒋庆东,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