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枫林秀水小区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7485385-9。法定代表人余洋,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华伦,男,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秋玲,女,198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交纳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龙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