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有位、陈洪华与陈洪华、蒋华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位,陈洪华,蒋华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720号原告:王有位。被告:陈洪华。被告:蒋华银。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有位诉被告陈洪华、蒋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洪华已归还借款,原告王有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洪华、蒋华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位撤回对被告陈洪华、蒋华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有位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