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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祖广玺,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潘伟,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祖广玺,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