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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李某,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某,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