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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郑兴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郑兴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严士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郑兴湘,男,住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郑兴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月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