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屈小利与郭爱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郭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屈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51XXXX****。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33XX****XX。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减半收取295.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航人民陪审员 李耀东人民陪审员 于锦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