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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翟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93号原告薛某甲,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乙,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志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