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益廷与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廷,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张益廷,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华,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益廷与被告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光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益廷委托代理人伍孝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益廷诉称,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有来往。2013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时至2014年10月15日止累计借款54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还写有借条一纸。《借款合同》约定该款于2014年12月14日全部偿还清洁;利率2%,利息每月15号给付等约定。被告没有按借款合同履行义务,自合同签订至今也未履行付息义务,利息暂算至2月14日止结欠43200元。被告的行为已充分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4万元人民币;2、偿还结欠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43200元,并继续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苏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华于2013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时至2014年10月15日止累计借款54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于2014年12月14日将借款全部偿还清结,同时约定为月利率2%,每月15号给付等。被告自合同签订至今未履行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为据及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苏华累计向原告张益廷借54万元,约定月利率2%,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4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10月15日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益廷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2月15日止利息为4.32万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晓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