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新罗区东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钟马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罗区东盛装饰材料经营部,钟马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新罗区东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玲,该经营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添域,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东盛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员工。被告:钟马辉,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新罗区东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钟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欠条可能非被告钟马辉本人所写,原告欲通过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罗区东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钟马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新罗区东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罗文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