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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Zhongguo Investments Corporation申请执行吴畏债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ZhongguoInvestmentsCorporation,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镇主街第171号。被执行人吴畏,男,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初字第07752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畏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畏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