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鲁传宾与李耀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传宾,李耀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鲁传宾,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耀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鲁传宾与被告李耀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耀钊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成山支行账户6223191017014866的款项162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耀钊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成山支行账��6223191017014866的款项1624000元。二、自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朴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