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音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宜昌音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三围沙边工业园A栋3楼A。法定代表人涂征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梦刚,该公司行政专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音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城东大道14-2-211号。法定代表人范萌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南昌,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音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651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