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亚洲申请执行张莎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红法执字第347号张莎莎:张亚洲申请执行张莎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5)红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亚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张莎莎于2015年4月7日9时30分自动到本院履行第137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