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与平顶山宝丰县康龙金地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平顶山宝丰县康龙金地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娟,经理。被告平顶山宝丰县康龙金地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邱泮朝,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与平顶山宝丰县康龙金地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金秋高粱种植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