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湛君与衡勇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湛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唐湛君,女,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衡勇芬,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委托代理人赵中贵,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湛君诉被告衡勇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湛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湛君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湛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湛君负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詹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