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邱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