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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小梅与姚春妹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梅,姚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唐小梅被执行人:姚春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右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俞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