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汪天华与谢云风、詹春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天华,谢云风,詹春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4号原告:汪天华。委托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风。被告:詹春姣。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华诉被告谢云风、詹春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天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谢云风、詹春姣名下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投资权或房产等值财产,并以案外人张书玉名下位于硚口区常码头村街江达路28号2号楼3单元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汪天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者冻结被告谢云风、詹春姣名下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投资权或房产等值财产。二、查封张书玉名下位于硚口区常码头村街江达路28号2号楼3单元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