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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成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治、被告肖秋玉、被告朱丽华、被告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成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李治,肖秋玉,朱丽华,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12-1号原告岳阳成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张霞。被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索小惠。被告李治,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被告肖秋玉,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被告朱丽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被告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朱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成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治、被告肖秋玉、被告朱丽华、被告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成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治、被告肖秋玉、被告朱丽华、被告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治、被告肖秋玉、被告朱丽华、被告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龙一明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静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