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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2月25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伊通镇中心国土所副所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原审法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排军、赵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岳克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陈力接受姜东生请托,称认识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并承诺能帮助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照。5月份的一天上午,陈力与王某某到姜东生家测量房屋面积,同时向姜东生介绍王某某身份,量完土地面积后,王某某把姜东生家的黄皮土地使用证拿走,在姜东生家土地使用证宗地平面图上画姜东生新建两个房屋平面图交给陈力。陈力以办理土地使用证、房照需要费用为由向被害人姜东生索要7000元。2013年8月份,陈力通过张红霞认识杨君,称认识县国土局的王某某,并承诺能帮助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房批件。陈力找王某某到杨君家,先介绍王某某身份,后王某某丈量土地面积,并将杨君和其儿子杨启明身份证复印件拿走,之后陈力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建房批件和房照为由骗取杨君12000元。2013年4月份,姜丽红想把房照过户其名下,请陈力帮忙办理房照过户和土地使用证。陈力伪造姜丽红的假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找到王某某,王某某画宗地图粘到假的土地使用证上,并盖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骑缝印章。陈力用假房照和假土地使用证骗取姜丽红14000元。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超越权限行使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的行为与陈力诈骗犯罪得逞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上诉人的行为在结果上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超越权限行使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视上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上诉人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滢审 判 员  张家外代理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