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上列双方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于某某自动将执行款160076.32元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