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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上列双方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于某某自动将执行款160076.32元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