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非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宇与被申请执行人马立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潘宇,马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潘宇,男,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马立民,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潘宇与被申请执行人马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45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按执行证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45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