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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非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宇与被申请执行人马立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潘宇,马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潘宇,男,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马立民,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潘宇与被申请执行人马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45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按执行证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45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