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令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令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令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令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令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令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