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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令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令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令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令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令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令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