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丹诉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温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张丹,女,成年,汉族,地址:温县温泉镇张圪垱村和平路*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89********。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原告张丹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玖霞审 判 员 郑复安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珂 搜索“”